员工执行工作任务打伤人 市中院判处公司担责七成
来源:2020年8月7日 河源日报02版
本报讯 记者 刘烨华 日前,市中院审结了一起因员工在催收货款过程中打伤客户而引起的健康权纠纷案件,判决被告某混凝土公司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告袁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
郑某是某混凝土公司业务员,袁某因道路工程混凝土需要,在2016年9月至2017年1月期间,通过郑某向混凝土公司订购混凝土。工程完工后,因袁某拖延付款时间,并陆续对供货数量、供货价格以及已付款项提出异议,郑某未能及时为混凝土公司收回货款。2017年3月26日,郑某与袁某在协商付款事宜过程当中,因袁某对账目提出不同意见,双方发生口角,郑某持烟灰缸砸伤袁某头部。袁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经司法鉴定,袁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本次事故造成袁某人身损失合计52593.08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袁某与郑某发生争议后,双方应本着合理、合法的原则正确处理纠纷,郑某应冷静情绪,保持克制,主动向有权处理机关请求调处矛盾,但郑某持烟灰缸砸伤袁某,其行为过激,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而原告袁某在工程完工后应及时支付货款,但其持拖延态度,引发双方矛盾加剧,对其自身受到的伤害亦存在一定过错,根据郑某的过错程度、事故的成因、造成的后果等因素酌定郑某承担袁某人身损害损失70%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郑某催收货款系在履行公司职务,其赔偿责任应由混凝土公司承担。混凝土公司应承担赔偿7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36815.16元,扣除已垫付的2635.54元,仍需赔偿34179.6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