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瘾君子”被诉离婚
和平县法官到戒毒所开庭审案,判决其婚生小孩由原告负责抚养
2015年3月4日 来源:南方法治报06版(综合新闻)

苏爱国 绘
本报讯 日前,和平县法院法官来到河源市戒毒所,开庭审理一宗涉及强制戒毒人员的离婚案件,一审判决准予原告杨某与被告李某离婚,婚生小孩由杨某负责抚养,小孩抚养费也由杨负担。
杨某与李某自由恋爱、自愿结婚后,因李某吸毒成瘾而发生矛盾且愈演愈烈。杨某遂于2013年冬回娘家与李某分居至今,两人婚生小孩也随她生活。李某因吸毒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未能强戒成功,于2014年9月被送河源市戒毒所戒毒二年。杨某对李某深陷毒瘾难以自拔深感失望,无奈之下诉至和平县法院,请求与李某离婚。
该法院民二庭法官考虑到李某正处于强制戒毒阶段,如果简单缺席审判,容易给他带来心灵上的打击,难免产生被社会遗弃的情绪,不利于其戒除毒瘾回归社会,于是经与戒毒所协商,将法院庭审安排在戒毒所内进行。
庭审中,听取了法官的情理分析,李某认识到自己因吸毒给杨某带来的伤害,表示同意离婚。但谈到孩子的抚养权问题时,双方互不让步,均坚决要求抚养小孩。经法官耐心调解,杨某才主动作出让步,自愿放弃要求李某每月支付小孩500元抚养费及家具折价款等诉求。但李某仍始终坚持小孩的抚养权应归其所有,调解无果。
该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充分;婚生小孩现随原告生活,已养成了良好的生活习惯,而被告有吸毒恶习,且现仍在戒毒所戒毒,为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长,应由原告负责抚养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