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4-2 来源:河源日报04版(社会民生)
河源日报讯 批发部老板利用POS机为他人套现,从中收取手续费。日前,市区某批发部老板阮某因兼营“副业”构成非法经营罪,被源城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7300元。
阮某于数年前在市区开了一间批发部,主要销售日用品、烟酒,为方便顾客购物结账,以批发部名义向银行申领了一台POS机。从2012年开始,批发部老主顾张某找到阮某,提出在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使用POS机为其信用卡套现,每次根据套现金额按照比率给阮某一定额度的手续费。张某是“养卡族”,游走于批发部、商行间,利用POS机进行虚构交易,为信用卡套现,阮某的批发部仅是其中一个点。2012年至2014年期间,阮某先后为张某套取现金共计150多万元,从中非法牟利手续费共计7300元。后来,阮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源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阮某违反国家规定,使用POS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向信用卡持有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因阮某犯罪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认罪态度较好,又系初犯,可从轻处罚,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730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有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情节严重”是指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