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毁人财物 两年不准贪杯
2015年5月20日来源:南方法治报06版(综合新闻)
龙川县法院发出首份“禁止令”判令
一寻衅滋事案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饮酒
本报讯 日前,河源市龙川县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寻衅滋事案,在对被告人龙某适用缓刑时,判令龙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饮酒。这是该院根据《刑法修正案(八)》中的相关规定,向被告人发出的首份禁止令。
2014年12月11日晚,龙某与几位朋友在龙川县某酒店KTV房喝酒唱歌。期间,龙某因点酒先与服务员、KTV经理发生争吵,后在大厅掀桌子、拿椅子扔向收银台和冰箱,接着跑到KTV的DJ房肆意损坏调音设备、点歌总机、功放器等设施。经鉴定,损坏财物总值6.4万余元。
案发后,龙某在家人的帮助下与被害人就毁坏的财物达成和解协议,赔偿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庭审中,龙某对酒后失控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行为深感后悔。
该法院经审理认为,龙某酒后在公共场所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他悔罪态度较好,遂依法作出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的刑事判决。因龙某是酒后犯罪,为防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再饮酒而重新犯罪,故依法同时判令龙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饮酒。
宣判后,龙某表示服从判决,并保证一定执行禁止令,自觉遵纪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