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店玻璃门被砸 一冲动打死乞丐
连平一男子获刑11年半追悔莫及
2015-07-24 来源:河源日报03版(社会民生)

河源日报讯 莫冲动,冲动是魔鬼。日前,连平县法院审理一起因冲动泄私愤重伤一名乞丐,致其死亡的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谢×溪犯故意伤害罪,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
连平县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4日晚上10时30分许,被告人谢×溪(男,57岁,连平县人)听到其儿子说其经营的饭店玻璃门被一名男性乞丐用砖头砸破,于是拿起一根木棍和同村其他人员一起寻找该乞丐。在上坪镇嘉文大厦往江西方向几十米处,追到该乞丐,谢×溪用手中木棍殴打该乞丐,在木棍被打断后,又捡起一根铁棍继续殴打,直至看到该乞丐手脚都出血后才停止殴打,并离开现场。后听人说该乞丐还能走路,谢×溪又拿着铁棍返回,在一处收破烂的档口发现该乞丐后,继续用铁棍殴打,直至看到该乞丐不能走路才停手回家。第二天,该乞丐被发现死于一稻田里。经法医学鉴定,该乞丐因生前被钝性物体作用于头部,导致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
连平县法院认为,被告人谢×溪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谢×溪是在自家饭店的玻璃门被砸的情况下激愤伤人,被害人存在一定的过错,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谢×溪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认罪态度等情节,遂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谢×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漫漫铁窗生涯,令谢×溪追悔莫及。
法官说法
办案法官提醒,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到国家法律保护,不容他人侵犯。市民在日常生活中遇到争执或纠纷时务必保持清醒、冷静,一定要通过合法的途径维护正当权益,切忌用侵犯他人生命健康权的方式解决问题。一时的冲动可能很解气、很痛快,但触犯法律,造成严重后果,就必将要为此付出惨痛代价,届时悔之晚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