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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冠一怒为红颜 刺死女友前男友 男子属自首犯故意伤害罪获刑13年

时间: 2015-11-04 来源: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冲冠一怒为红颜 刺死女友前男友

男子属自首犯故意伤害罪获刑13

 

2015-11-04 来源:河源日报03(综合新闻)

 

 

河源日报讯 怒气动手为红颜,牢狱之灾在眼前。“90后”青年仔刘某德因感情纠纷与女友的前男友赖某发生扭打,最后致赖某死亡也使自己锒铛入狱。

【案情回放】后生仔携刀赴约终惹祸

20147622时许,被告人刘某德接到其女友曾某电话,约他到河源市源城区沿江路龙津海鲜坊门口见面,随后,刘某德便赶到该处。不一会,刘某德看到曾某与她前男友即被害人赖某一起走来。3人见面后,刘某德与赖某发生争执并扭打在一起。

在打斗中,刘某德从裤袋里拿出一把长约20厘米的单刃匕首,朝赖某身上乱刺。赖某被刺后,朝龙津海鲜坊大门走去,倒在龙津海鲜坊大门外的沿江路边。刘某德与曾某见状,一起用手机拨打电话呼救,并协助同赶来的公安民警救治赖某,随后民警将刘某德抓获归案。赖某被送至医院抢救无效,因被他人用单刃(尖锐)锐器刺戳左颈部、左腹股沟处致左颈外静脉破裂,左股动脉完全离断,大失血而死亡。

【法院审判】致人死亡判有期徒刑13

河源市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德因感情纠纷,与他人发生争执,持刀捅刺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鉴于被告人案发后在现场协助抢救被害人,并留在现场由公安民警处置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在法庭上认罪态度较好,且其亲属积极代为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和解,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并出具书面谅解书,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辩护人所提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因感情纠纷与他人发生打斗,双方都有侵害对方的主观故意,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属防卫过当的意见,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