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价租来果场生产假烟
5名被告人均获刑并处罚金
2015-11-10 来源:河源晚报A5版头条新闻(社会)
提供生产场所,受雇于人参与生产运输,在龙川县某果场内从事假烟生产,以为可以瞒天过海。不料,两个多月后就被公安机关、烟草专卖局查获。日前,龙川县人民法院审结这宗制假烟案,胡某建等5名被告人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被判处3年到4年9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各处罚金数万元。
2014年11月份,男子曾某(在逃)来到龙川县铁场镇谷前新和村源森果场,向被告人邹某(果场承租者)提出租用果场的部分场地,邹某遂以每月一万元的租金转租给曾某,租期为3个月。随后,曾某开始组织工人大肆生产假烟。2015年1月13日凌晨,龙川县公安局联合龙川县烟草专卖公司在现场查获卷烟机、接装机各一台,双喜、黄果树、牡丹等品牌散烟和烟丝、滤嘴棒等物品,当场抓获被告人胡某建等5人。
经鉴定,被缴获的双喜、黄果树、牡丹等散烟为假冒注册商标且属伪劣卷烟,涉案机器及香烟等物总价值人民币1582085元,其中被查获的双喜、黄果树、牡丹等散烟价值人民币69.03万元。
龙川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胡某建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被告人黎某亚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被告人张某群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邹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曾某军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一审宣判后,5名被告人均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