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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狱后不知悔改 容留他人吸毒再进“宫”

时间: 2016-07-05 来源: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男子因贩毒、吸毒几番身陷囹圄,但其出狱后不思悔改,结果又栽了。日前,紫金县法院依法对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郑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郑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2015718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51119日被羁押,次日被行政拘留并被强制隔离戒毒2年。20159月以来,郑某在其紫金县紫城镇某花园宿舍一楼家中多次容留罗某、谭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20151119日,郑某及吸毒人员罗某、谭某被公安民警抓获。经现场尿液检测,3人均呈阳性反应。

紫金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无视国家法律,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以刑罚处罚。被告人郑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本可依法获得从轻处罚;但其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5年内,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且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属累犯、毒品再犯,依法对其予以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并非只有贩卖毒品才是犯罪,容留他人吸毒也是一种涉毒犯罪行为。该类犯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下被动提供,既可以是有偿提供,也可以是无偿提供,而场所通常包括住房、宾馆、汽车、仓库、KTV包厢等相对封闭的地方。如果是有偿提供毒品,还构成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行为是导致吸毒者增多和戒毒后又重新吸毒的重要因素之一,对人身和社会危害都很大。

来源:河源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