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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男子为牟利自制枪支弹药 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获刑10年

时间: 2016-08-25 来源: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1957年出生的谢某,年近花甲,却财迷心窍在家违法制造枪支并出售,贪不义之财。日前,市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裁判,维持一审法院判决:谢某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

  【案情回放】2011年至20143月,谢某购买了制枪材料和工具,在其位于和平县合水镇三联村的家中制造火药枪、猎枪等枪支和弹药,并将部分制造好的枪支出售给彭某、陈某甲等人。2014324日,和平县公安局民警在掌握线索后,到谢某家中查获枪形物品4支及制枪工具、材料一批,扣押了谢某出售枪支的登记本一本。经鉴定,从谢某处缴获的4支枪形物品,其中3支具备枪支性能;从彭某、陈某甲等人处缴获10支枪形物品中,有9支具备枪支性能。在谢某家中查获的弹形物品88发,其中35发具备弹药性能。同日,和平县公安局民警在和平县三联村将谢某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和平县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谢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有关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出售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12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依法作出如下一审判决:一、被告人谢某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随案移送的枪支8支,依法予以没收销毁。谢某不服,向市中院提起上诉。

  市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遂依法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河源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