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售假发票成本低、利润高,却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黄某“制假售假”本以为把手伸进了“钱袋子”,却不想捞起来的是法律的镣铐。日前,源城区法院审结了该起非法制售假发票案件,因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数罪并罚,黄某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
2014年底,黄某伙同“孙胖子”(在逃)在其租住的市区某出租屋内存放假发票和制造假印章用于出售获利。其中黄某提供制假办公地点并通过张贴小广告的方式招揽客户,“孙胖子”提供制假工具,并按照客户的要求制作假印章。2015年11月,公安人员对上述出租屋进行检查,发现房内存放大量的伪造印章、证件及发票等,现场抓获黄某,扣押大量伪造的发票、印章、证件及制假工具。经有关部门鉴定,现场扣押的空白普通发票、建筑业统一发票均为假发票。经国税部门鉴定,现场扣押的165份国家税务局发票(面额2834000元)均为假发票或克隆发票。经鉴定,现场扣押的国土局、公证处、测绘队等四个单位印章与原印章均不是同一印章盖印形成。
源城区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无视国家法律,销售非法制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以外的其他发票165份,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分别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被告人黄某犯出售非法制造发票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犯数罪,应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黄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故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街头巷尾里,写着“出售发票”的牛皮癣小广告比比皆是,但我们要认识到制售假发票犯数种罪。制售假发票除触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往往还与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等数罪相关联。假发票的流通将导致国家税收流失,严重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广大市民切不可参与到制售假发票的违法行为当中,应自觉对制造、销售、购买假发票的违法行为进行抵制,并向公安、税务机关举报。
来源;河源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