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23日上午,备受关注的客家文化公园“10·24”杀人案在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河源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纪平及其辩护律师、被害人亲属到庭参加诉讼。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0月24日,被告人刘纪平携带装有水果刀的米黄色环保袋,独自一人从其出租房出发,步行来到河源客家文化公园,在公园西门的湖边亭子里遇到三名小学生(即被害人朱某、钟某、曾某),随后刘纪平相约与三人一起上山抓鸟,来到图书馆侧边一处水塘边的草丛时,刘纪平突然拿起水果刀快速往钟某、朱某、曾某头颈部连续刺插数下,致钟某、朱某当场死亡、曾某受伤,曾某被群众发现后送往医院抢救。作案后,刘纪平将水果刀以及从钟某身上抢来的手表扔到池塘,逃离现场后又将作案时所穿的衣物以及毛巾和染有血迹的米黄色袋扔掉,随后逃离河源。
案发后,公安部和广东省领导先后批示要求尽快破案。公安部在河源召开“五省八市”缉捕协调会,派出刑侦专家指挥案件侦破工作。今年1月,公安部将《B级通缉令》提升为《A级通缉令》。河源警方组织精干力量夜以继日搜查取证,全力侦破案件,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1月26日,接群众举报,刘纪平在江西省瑞金市被当地警方抓获,河源警方接报后连夜赶往江西瑞金将刘纪平缉拿归案。案件侦查终结后,移送河源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该案审判长表示,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列为重大敏感案件,抽调精干力量依法组成合议庭,及时向被告人及被害人亲属送达诉讼材料,告知诉讼权利及义务。
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进行举证质证。被害人亲属就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了赔偿诉求。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纪平无视国家法律,故意持刀杀害无辜小孩,并致两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经鉴定,刘纪平在在案发时符合“精神分裂症”的诊断标准,评定为限定行为能力人,依照相关法律可从轻处罚。法庭上,刘纪平先是表示对指控“没有意见”,后来在讯问时则“翻供”,表示其没有杀人,刀是他人放在其袋子里的。
刘纪平的辩护律师对公诉机关所举证据的客观性没有异议,但坚持认为刘纪平在案发时属于限定行为能力人,具有从轻情节,恳请法院慎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经过两个半小时的庭审,审判长宣布休庭,该案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