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刘某是一名“85后”男青年,拥有大专学历的他本应将聪明才智用在干事创业上,可他偏偏喜欢耍“小聪明”——利用二手车交易网站发布虚假二手车买卖信息进行诈骗活动。近日,河源市和平县法院审结该案,刘某犯诈骗罪被判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6年3月14日,曾某在某二手车交易网站看到一则刘某发布的二手车交易信息后,随即与刘某联系。此时,刘某则利用手机变声软件冒充女老板与曾某商谈,当得知曾某欲购买1辆哈弗H6型车后,便以购车需先交定金为由,要求曾某为其手机充值200元话费,不知情的曾某当日照办。4月2日,刘某假扮成送货员,称该车正在前往交易地点和平县,需曾某先垫付500元作为油费,待交易时从车价款中扣除,曾某亦按其要求,又将500元转账到其指定的银行账户。4月4日,刘某慌称已将车开至和平县,要求曾某先将车价款转账过来再见面取车。为进一步骗取曾某的信任,刘某特意从地图软件下载好交易地点的全景图发送给曾某,曾某信以为真,便分别通过银行转账5000元、手机支付宝转账4300元将车价款付给刘某。后曾某发现可能被骗,但已无法联系上刘某。
2015年7月至2016年5月期间,刘某通过上述手段,分别骗取王某、丁某、曾某3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6894.4元。
和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网络上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共计160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刘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且将诈骗款额全部退还各被害人,未造成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各被害人的谅解,可依法从轻处罚,遂判处刘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法官说法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网络上发布虚假二手车买卖信息进行诈骗活动,骗取他人财物共计16000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市民在购买二手车的过程中,切勿因贪图便宜轻信一些网上信息进行私下交易,一定要通过正规的市场和渠道与对方交易,并依法办理登记、过户等手续,保障自己的财产安全。
来源:南方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