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东源县一户村民私自建房,然后被村民们强拆了,强拆的村民被房主状告索要赔偿。
【案件回放】不听劝阻强占公共用地建房。去年5月,东源县某村村民刘某未经报建审批私自在田边建房,遭到吴某甲、吴某乙等村民劝阻。随后,该村村民小组联名投诉到村委会,村委会要求刘某立即停止强占公共用地建房行为,但刘某不听劝阻继续建设房屋。5月20日,吴某乙等几户村民强行对其违建的砖墙进行了拆除。
在建的房子被拆除后,刘某就向镇政府提出诉求,吴某甲等人拆除其在建房屋,应进行赔偿。但是,当地政府不予支持,并限其在30天内自行拆除、恢复原貌。刘某对镇政府的处理意见未提出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而是直接将吴某甲等7人起诉至东源县法院。
在法庭上,刘某还要求7名被告赔偿砖墙损失费和人工费共11000多元,7名被告则认为原告所修建的房屋砖墙为违法建筑,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在法庭调查中,法官了解到,真正动手拆墙的其实只有吴某甲和吴某乙。
【法院审理】原告的合法损失只能限于修建砖墙的建筑材料 。 东源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吴某甲、吴某乙拆毁原告所修建的部分房屋墙体,拆毁的墙体共计砖3500至4000块左右的事实,原、被告予以认可,予以确认。原告请求7名被告赔偿建房材料和人工费损失11150元,首先,拆毁墙体是被告吴某甲、吴某乙所为,故赔偿责任的主体应为被告吴某甲、吴某乙。其次,被告吴某甲、吴某乙虽然先拆毁原告修建的砖墙,但原告所修建的房屋砖墙事后已被镇人民政府认定为原告强占、强建集体驳水圳的地方,并限原告在30天内自行拆除、恢复原貌,对此原告的合法损失只能限于修建砖墙的建筑材料,被告应就原告的建筑材料损失予以赔偿,对原告用于支付违法建筑的人工费用不应赔偿。
最后,被拆毁墙体共计3500至4000块砖之间,从减轻当事人诉讼负担、诉累和被拆毁的墙体所需的砖、沙、石灰等建筑材料出发,法院酌定原告的建筑材料损失为1800元。
东源县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吴某甲、吴某乙应在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刘某建筑材料损失1800元;驳回了原告刘某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违法建筑依法应由相应的执法部门予以拆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违章建筑依法应由相应的执法部门拆除,其他任何机关、单位以及个人擅自拆除均属违法行为。本案中7名被告认为原告修建的房屋砖墙系违法建筑,不受法律保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房屋砖墙虽然被认定为违法建筑,但违法建筑依法应由相应的执法部门予以拆除,被告吴某甲、吴某乙拆毁砖墙属违法行为。
来源:河源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