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只因加油站已过营业时间未给其摩托车加油,紫金男子甘某一时气愤下将车推倒并点火。最终,其为自己的鲁莽行为买了单。近日,紫金县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以犯放火罪判处被告人甘某有期徒刑3年。
2016年6月17日23时,甘某骑摩托车来到紫金县某加油站欲给摩托车加油时,被该站值班人员邓某告知已下班不营业,未给其车加油,随后双方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甘某将自己已打开油箱盖的摩托车推倒在地,并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沾有汽油的毛巾点燃后扔到其摩托车油箱上,瞬间,摩托车上溢出的汽油着火燃烧。邓某见状立即将该摩托车拖至加油站右侧的厕所附近,并用灭火器将火扑灭。
紫金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甘某故意在加油站内放火燃烧摩托车,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遂判处被告人甘某有期徒刑3年。
来源:河源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