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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网络投资平台“吸金”17万元 “老板”和“雇员”集资诈骗均获刑

时间: 2017-05-31 来源: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报讯 1986年出生的盘某是云南省昭通市人,因为财迷心窍与网友在网上设立虚假的网络投资平台,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吸引投资者投资,半年多时间就骗取投资款17万元。近日,河源市源城法院审结该起集资诈骗案,盘某与其聘请的工作人员均因犯集资诈骗罪获刑处罚金。

老板网购假证开网站

201512月,盘某与网友(网名布鲁斯,具体姓名不详,在逃)共同商议在网上设立虚假的投资网站并以高额回报(7天标利润16%等)为诱饵,吸引投资者投资以实施诈骗钱财目的,所得利润由两人平分。其中布鲁斯负责建设网站、提供虚假的资料给网站宣传及网站的日常维护,盘某负责推广网站、将投资者转到第三方投资平台的资金进行分配。盘某于是在网上购买了假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公章及电话号码等信用资料,放在设立的网站招时贷上,并用他人的名义办理了银行卡及开通支付宝,用于周转骗取的投资款。后来,盘某聘请陈某在网上进行虚假宣传、刷单刷标,制造很多投资者前来投资并获利的假象。

2016412日开始,陆续有被害人在此虚假网站进行投资上当受骗。经查实,盘某、陈某以上述方式骗取了被害人詹某等6人的投资款共计17万元。骗取的投资款被被告人盘某、陈某及网友布鲁斯瓜分。

开业不到两月即被抓

201664日,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盘某、陈某,并在其出租屋缴获银行卡若干、电脑、工商信用登记等一批作案工具。

源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盘某、陈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陈某是被告人盘某聘请的工作人员,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盘某、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也已通过家属退赃170000元给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的书面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相关规定,源城法院判决:被告人盘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被告人陈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

法官说法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老百姓的投资理财意识觉醒,不法分子开始在网络上与时俱进地实施各种金融诈骗,类似本案这种通过操纵虚假的网上投资平台进行集资诈骗的案件时有发生。

实际上,很多所谓的网络投资理财平台只不过是虚假平台,目的是骗取投资人的资金。如果投资人对平台认识不充分,轻信他人推荐和高息引诱,就很可能掉入不法分子的圈套。

广大市民进行网上平台投资理财时要认真查看、核实平台相关资质,在无法确认其是否合法时,应及时向有关机构咨询了解,投资时要注意留存全部单据以方便日后维权。

来源:南方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