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讯 近年来,微信、QQ等网上社交软件已成为市民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电子工具。如果一旦遇到纠纷,这些工具里的内容可作为诉讼证据吗?日前,源城区法院审结一起原告以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作为证据、证明借贷关系并得到法院支持的案件。
2016年,诸某在与卢某的微信聊天中表示要向卢某借钱,后卢某通过微信红包、微信转账、银行转账等方式借给诸某6266元钱,又委托朋友转账400元给诸某。卢某共借了6666元给诸某,诸某承诺于2016年8月16日偿还欠款。然而,时过两个多月后,诸某总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偿还借款,卢某认为诸某的行为严重损害自身合法权益,于是,将他们之间的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及银行转账记录打印后作为证据,起诉至源城区法院追讨欠款。
源城区法院审理时认为,卢某提供的与诸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屏显示,诸某在微信中承认借款,可以确认其与卢某发生6666元的借贷关系。另查明,从卢某提供的诸某人口信息查询资料、微信聊天记录截屏,诸某微信用户名、转账记录户名、法院邮寄送达起诉状副本和传票等应诉材料给诸某,并由诸某以其真实姓名合法签收来看,可证明向卢某微信借款的微信号使用者、卢某转账的对象以及卢某起诉的对象确系诸某本人。
源城区法院认为,原告卢某提供的被告身份信息、聊天记录及各项交易记录能互相印证,原告卢某与被告诸某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法院对原告卢某主张的借款本金6666元予以确认。原告卢某请求被告偿还借款6666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依据《民法通则》及《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判令被告诸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卢某偿还欠款6666元。
办案法官表示,尽管法律认可电子证据,但此类电子数据想要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必须构成完整的证据链。本案中,若不能证明微信使用人是案件当事人,借款人可以说这个微信号不是他的,或者说关于借钱的内容不是他本人发的等。另外,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必须完整,如不完整易断章取义,也不能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要利用电子证据作为借款证据时,最好提前约定,明确某个微博或者微信等账号为其所有,表明该账号的信息内容即为其真实意思表示。即使没有提前约定,也要通过聊天过程中留下的信息,确定该账号的所有人及聊天内容是其真实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