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人民法院报
职务犯罪案件及其审理一直挑动着公众的神经。2017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正式实施,这是依据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的,旨在确保依法公正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回应广大人民群众的呼声。就此,记者采访了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谢家湾小学校长刘希娅。
刘希娅认为,“从严”和“从细”可以说是这个《规定》的最大看点。“从严”方面,新增了对决定终身监禁的贪污、受贿罪犯不得再减刑、假释的规定;对死缓考验期内故意犯罪但尚未达到情节恶劣,不执行死刑的罪犯,则规定“减为无期徒刑后,五年内不予减刑”;对职务犯罪、金融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五类罪犯,从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减刑幅度方面,作出“收缩性”规定等,谨防“这边抓进去,那边就放出来”。
“从细”则体现在对刑法修正案(九)有关减刑、假释相关规定的细化,如对罪犯又犯新罪以及原判死缓、无期徒刑的罪犯发现漏罪后,已经实际执行刑期、减去刑期的处理;减刑、假释裁定在再审案件中的效力认定;罪犯履行财产性判项情况与减刑、假释关联等难点问题,都作了明确详细的规定,让执行者有法可依。
“当然,《规定》的出台,远远不是终点。一方面还需要不断健全减刑、假释法规体系,尽可能压缩‘人为操作’空间;另一方面,除了法院把好最后的审批关,还需要监狱把严申请关,检察院做好中间的监督关。”刘希娅说。(记者 李 强 陈小康 通讯员 张红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