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失踪多年 户籍地查无此人
2014-8-25 来源:河源日报03版(社会民生)
河源日报讯 婚后丈夫失踪多年,户籍地也查无此人,女方状告婚姻登记机关。日前,紫金县法院判决撤销被告紫金县黄塘镇政府2002年6月8日对原告钟某与“邬永连”作出的结婚登记行为。
据了解,钟某是紫金县黄塘镇人,于2002年6月8日与名为“邬永连”的男子到紫金县黄塘镇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且“邬永连”在钟某家里与其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2002年10月25日钟某生下一女婴。2003年后“邬永连”离开,从此下落不明。近几年来,钟某按照婚姻登记档案记载的“邬永连”户籍地址龙川县紫市镇秀田村寻找“邬永连”,当地村民委员会向原告钟某出具证明证实该村查无此人。
无奈之下,钟某一纸诉状将紫金县黄塘镇政府和紫金县民政局诉至紫金县法院,请求法院撤销紫金县黄塘镇政府婚姻登记行为。钟某诉称,紫金县黄塘镇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审查不严,给持假身份证的人颁发结婚证,侵犯她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撤销被告紫金县黄塘镇政府颁发的粤黄婚字第089号结婚证。
紫金县法院审理认为,根据1994年2月1日发布施行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办理婚姻登记是被告紫金县黄塘镇政府的法定职责。而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婚姻登记条例》,确定婚姻登记由县级政府婚姻登记机关行使。被告紫金县民政局是现行婚姻登记机关,对本案的处理结果在法律上有一定的利害关系。按照《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进行结婚登记时,应由当事人提交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而被告紫金县黄塘镇政府忽略了要求“邬永连”提交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从而让“邬永连”自报虚假身份信息取得结婚登记。因此,被告紫金县黄塘镇政府对原告钟某及“邬永连”在办理婚姻登记时未严格审查把关,致使这一具体行政行为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法应当撤销。
紫金县法院遂依法判决:撤销被告紫金县黄塘镇政府2002年6月8日对原告钟某某与“邬永连”作出的结婚登记行为(粤黄婚字第089号结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