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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日报:丈夫失踪多年 户籍地查无此人

时间: 2014-11-14 来源: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丈夫失踪多年  户籍地查无此人

 

2014-8-25  来源:河源日报03版(社会民生)

 

河源日报讯  婚后丈夫失踪多年,户籍地也查无此人,女方状告婚姻登记机关。日前,紫金县法院判决撤销被告紫金县黄塘镇政府200268对原告钟某与邬永连作出的结婚登记行为。

据了解,钟某是紫金县黄塘镇人,于200268与名为邬永连的男子到紫金县黄塘镇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且邬永连在钟某家里与其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20021025钟某生下一女婴。2003年后邬永连离开,从此下落不明。近几年来,钟某按照婚姻登记档案记载的邬永连户籍地址龙川县紫市镇秀田村寻找邬永连,当地村民委员会向原告钟某出具证明证实该村查无此人。

无奈之下,钟某一纸诉状将紫金县黄塘镇政府和紫金县民政局诉至紫金县法院,请求法院撤销紫金县黄塘镇政府婚姻登记行为。钟某诉称,紫金县黄塘镇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审查不严,给持假身份证的人颁发结婚证,侵犯她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撤销被告紫金县黄塘镇政府颁发的粤黄婚字第089号结婚证。

紫金县法院审理认为,根据199421发布施行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办理婚姻登记是被告紫金县黄塘镇政府的法定职责。而2003101起实施的《婚姻登记条例》,确定婚姻登记由县级政府婚姻登记机关行使。被告紫金县民政局是现行婚姻登记机关,对本案的处理结果在法律上有一定的利害关系。按照《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进行结婚登记时,应由当事人提交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而被告紫金县黄塘镇政府忽略了要求邬永连提交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从而让邬永连自报虚假身份信息取得结婚登记。因此,被告紫金县黄塘镇政府对原告钟某及邬永连在办理婚姻登记时未严格审查把关,致使这一具体行政行为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法应当撤销。

紫金县法院遂依法判决:撤销被告紫金县黄塘镇政府200268对原告钟某某与邬永连作出的结婚登记行为(粤黄婚字第089号结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