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公司起诉违约卖家支付违约金
法官:约定过高的违约金不受法律保护
2018-01-26 来源:河源日报03版(综合新闻)

本报讯 记者 周焕 违约金作为一种违约责任形式,能敦促合同双方严格遵守合同条款,认真履行合同义务,从而保障交易的正常进行。在合同约定时,是不是将违约金设定得越高越好呢?近日,东源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买卖楼房的违约案件,原、被告双方因违约金设定过高而引发纠纷。
【案情回放】2017年3月19日,河源市某房地产经纪公司与卖方梁某、买方王某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协议》,协议约定,梁某将其所有的位于河源市雅居乐花园二期一处面积为112.7平方米的房产,经由该房地产经纪公司介绍出售给王某,房价总额为619000元。协议载明,买卖双方同意向经纪方支付服务费用,买方支付的服务费用为9200元,卖方支付的服务费用为2000元,并且约定无论在什么情况下,若买方或卖方不能依合同约定卖出或买入该房产,则违约方必须即时支付经纪方18500元作为赔偿损失。同日,王某向梁某支付了30000元定金,经梁某同意存放于该地产经纪公司处。
后来,梁某未按合同约定向王某出售上述房产,以致引发纠纷。11月3日,该房地产经纪公司将梁某诉至东源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梁某支付违约金18500元,梁某则认为违约金太高,应予调整降低至10000元。
【法院审理】东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买卖双方履行了该《房地产买卖协议》,原告获得收益为买卖双方支付的服务费共计11200元,该收益应为原告在此宗买卖合同中的服务损失。原、被告在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数额18500元已远远超过原告损失的30%,被告现请求将违约金减少至10000元,被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遂依法判决被告梁某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0元。
【法官说法】本案例提醒广大群众,在现实经济活动中,我们在利用违约金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应当结合合同所涉交易的具体情形、违约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等情况,合理地设定违约金数额并主张违约金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