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23日 来源:南方法治报06版头条(综合新闻)
本报讯 1月21日,河源市源城区法院宣判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被告单位某建筑劳务公司被判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吴某(法定代表人)、李某(总经理)分别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2年3月,深圳市某建筑劳务分包公司与某建设集团签订河源市高新区一项目的施工承包合同。劳务公司按合同安排工人进场施工至2013年6月,共收到建设集团支付的工程款1300多万元,其中支付工人工资500多万元,仍拖欠180余名工人工资共计600多万元。
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总经理李某在未足额支付工人工资的情况下,从建设集团支付的工程款中仍挪用120万元用于偿还债务、交纳工程押金、支出业务招待费等,引起工人向有关部门投诉并上访。
2013年7月5日,河源市人社局劳动监察支队依法对劳务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劳务公司在2013年7月9日前支付完欠薪。但整改到期后,劳务公司仍没支付。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区分局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先后刑事拘留了吴某和李某。同年8月下旬,劳务公司才将所拖欠工人工资支付完毕。9月13日,吴、李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2014年10月11日,源城区检察院指控吴某、李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向该区法院提起公诉。
该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单位劳务公司及被告人吴某、李某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转移、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吴、李作为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应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于提起公诉前支付了劳动者的报酬,可减轻处罚,并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决定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