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汽车质押给他人后又盗回
男子犯盗窃罪被判刑三年半,并处罚金1万元
2015-11-26 来源:河源日报03版 (社会民生)

河源日报讯 一男子将借来的车辆质押向他人借款,后他人再将该车转质押借款时,该男子竟心生歹念偷偷将车开回。近日,该男子因犯盗窃罪被紫金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2014年12月间,被告人白×益(男,28岁,重庆石柱县人)立下借条,借其同学杨某的粤LYF0XX号牌凌派本田小轿车向戴某开质押借款。2015年2月间,戴某开持被告人白×益的借条及质押物粤LYF0XX号牌凌派本田小轿车向亿通公司质押借款,并告知了被告人白×益。被告人白×益由于无法偿清借款赎回质押小轿车归还杨某,遂心生歹念。同年4月1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白×益携带事先准备好的作案工具,窜至紫金县紫城镇乌石晋安居停车场,剪断停车场后门锁头,将停放于此的借款质押物粤LYF0XX号牌凌派本田小轿车盗走并归还杨某。经物价部门核价,涉案本田小轿车价值人民币11.74万元。
白×益取回自己质押借款的车,为何会构成刑事犯罪呢?办案法官表示,刑法上对于物的窃取行为的核心概念在于对物的持有支配关系的破坏,故物若在所有权人以外的第三人合法持有之中,则盗窃罪所要保护的法益,除了所有权之外,还包括持有权。白×益自愿将汽车质押并交付给戴某开,戴某开将车辆质押给亿通公司,亿通公司享有该汽车的质权后,就依法享有该车的占有权。被告人白×益偷偷将汽车开走的行为已经侵犯了亿通公司的财产权利,依法构成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