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能力却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
河源首例“老赖”被判刑
2015-12-3来源:河源日报03版(社会民生)

河源日报讯 紫金县一“老赖”因合同纠纷和借贷纠纷欠他人百万余元,在判决书及调解书生效且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拒绝偿还欠款,近日被紫金县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这也是我市首例“老赖”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刑案件。
欠债不还被告到法院仍拒绝偿还
吴某霞、周某云、汤某慰、陈某锋、陈某中、麦某林及河源市京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基公司)诉被告人丘×明欠工程款及货款等纠纷案,紫金县法院先后作出7份判决书或调解书,被告人丘×明欠吴某霞等6人30多万元、欠京基公司90万元。人民法院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后,因被告人丘×明未自觉履行还款义务,上述案件先后进入执行程序。紫金县法院先后向被告人丘×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限制高消费通知及申报财产通知等,并多次找到被告人丘×明,要求其主动履行。被告人丘×明履行了部分还款义务,其余欠款以各种借口拒不履行。
有能力却拒绝履行被立案侦查
经查明,被告人丘×明在江东新区临江镇梧峰村有别墅及三层楼房各1栋,拥有丰田轿车、宝马轿车、重型自卸货车各1辆。依据其家庭收入情况,完全有能力履行上述债务却拒绝履行。
2015年7月29日,紫金县法院据此对被告人丘×明作出拘留15日的决定。同年8月6日,紫金县公安局对被告人丘×明立案侦查,8月10日,丘×明被刑事拘留,8月24日被逮捕,9月24日被取保候审。
被拘留后积极还款被判缓刑
被告人丘×明在拘留及立案侦查期间陆续向紫金县法院缴交了37万元,偿还了吴某霞、周某云、汤某慰、陈某锋、陈某中、麦某林的全部欠款及京基公司的部分货款,并与京基公司就拖欠的剩余货款79万余元签订了分期还款协议,取得了京基公司的谅解。
紫金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丘×明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在有能力履行的情况下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被告人丘×明对吴某霞等6人已履行了全部还款义务,对京基公司履行了部分还款义务后亦对剩余欠款达成还款协议,得到了京基公司的谅解,依法对其适用缓刑,遂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丘×明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办案法官提醒,如遇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情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在限制消费期间,如发现被执行人存在法律规定的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申请执行人和社会公众可以向法院进行电话或邮箱举报,法院将进行审查认定。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