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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川养猪场制毒案作出终审裁定 为首“毒师”获刑15年

时间: 2015-12-04 来源: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龙川养猪场制毒案作出终审裁定

为首“毒师”获刑15

 

2015-12-04 来源:广州日报A10版(珠三角)

 

广州日报河源讯 以河源市龙川县乡村深山密林处的废弃养猪场为掩护,制毒分子大肆制造毒品K粉成品高达300多公斤(详见《广州日报》去年722AII7版报道)。记者昨日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广东省高院日前已终审裁定,维持河源市中院的一审判决,张某祥等4名被告人犯制造毒品罪,被判处15年至8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各处罚金。

  去年7月,警方在涉案养猪场后的工棚缴获氯胺酮成品302.89公斤、半成品500多公斤以及制毒工具、制毒原料一批。

  河源市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祥、康某涛参与制造毒品,被告人黄某华、吴某伟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提供帮助。在共同犯罪中,四被告人均属从犯。根据各被告人在制造毒品犯罪中的具体地位和作用,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祥负责制毒过程中的具体工序,作用相对较大;被告人黄某华、吴某伟主要负责日常事务工作,被告人康某涛在制造毒品中起帮工作用,对被告人黄某华、吴某伟、康某涛减轻处罚。被告人康某涛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制造毒品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一审判处张某祥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判处黄某华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张某祥和黄某华不服,向广东高院提出上诉。广东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张某祥和黄某华所提上诉理由及黄某华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