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废弃养猪场为掩护大肆制毒300多公斤
4制毒者分别获刑8至15年
2015-12-04 来源:南方法治报08版(法庭)
本报讯 以河源市龙川县乡村深山密林处的废弃养猪场为掩护,制毒分子秘密干起制造毒品的非法勾当,大肆制造毒品“K粉”达300多公斤。日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张某祥等4名被告人犯制造毒品罪,被判处十五年至八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案情:4人受雇他人制毒
2014年春节,何某良(在逃)雇用黄某华物色制毒场地,并承诺每次给予2万元报酬。经黄某华联系寻找,何某良等人确定租用龙川县新田镇双柳村吴某伟的猪场附近为制毒地点,黄某华与吴某伟谈好每制毒一次给吴某伟4000元。同年4月与6月,何某良等人先后两次在吴某伟猪场背后的工棚制造了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在制毒过程中,黄某华、吴某伟为何某良等人搬运制毒工具、焚烧制毒残留物、买菜做饭。黄某华从中共获得人民币约3万元,吴善伟获得1万余元。
2014年7月13日,何某良等人第三次到吴某伟的猪场制造毒品,张某祥与康某涛由吴某伟带路到其猪场背后的工棚。当天21时许,何某良驾车运载制毒原料、工具到达吴某伟的猪场,黄某华、吴某伟为何某良等人提供工具、买菜做饭,张某祥负责搬运原料、工具及第一道工序,康某涛负责脱水等辅助工序。何某良等人承诺此次给张某祥1万元,每天给康某涛300元。
同月15日,警方在吴某伟养猪场后的工棚抓获张某祥、康某涛、吴某伟三人,缴获氯胺酮302.89千克及制毒工具、原料一批,后在龙川县赤光镇抓获黄某华。
审判:制毒数量巨大应予严惩
河源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祥、康某涛参与制造毒品,被告人黄某华、吴某伟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提供帮助,4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制造毒品罪,且数量巨大,应予严惩。
在共同犯罪中,4名被告人均起帮助或次要作用,属从犯,根据各被告人在制造毒品犯罪中的具体地位和作用,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祥负责制毒过程中的具体工序,作用相对较大,对被告人张某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华、吴某伟主要负责日常事务工作,被告人康某涛在制造毒品中起帮工作用,对被告人黄某华、吴某伟、康某涛减轻处罚。被告人康某涛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制造毒品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祥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被告人黄某华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被告人吴某伟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康某涛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张某祥和黄某华不服,向广东高院提出上诉。
广东高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张某祥和黄某华所提上诉理由及黄某华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遂依法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