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老板开空头支票诈骗118万
法官提醒:采取票据支付时最好签订相关合同,以便在双方纷争时用作证据
2015-12-9 来源:河源日报3版头条(社会民生)
河源日报讯 一名“80后”老板用开空头支票的方式,先后骗取2家公司118万余元。日前,东源县法院依法审结该案,被告人熊×平犯票据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万元。
【案情回放】交易过程中多次开空头支票
2014年8月11日至13日,被告人熊×平(男,安徽省宿松县人,惠州市某实业公司经营者)从广东某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林业公司)购买模板材料,价值共124.61万元,但其仅支付了64.6077万元,就剩余货款向该林业公司开具了一张金额为60万元的支票。2014年9月1日,被告人熊×平又向该林业公司购买模板材料,价值共47.3775万元,被告人支付23.3775万元后,就剩余货款开具了一张金额为24万元的支票给林业公司。后林业公司为支付货款,将两张支票分别给了广州市黄埔区某建材经营部和东源县某装卸经营部。两家经营部在有效期内持支票去银行兑现,银行均以因余额不足而退回。
2014年8月25日、8月27日,被告人熊×平与开平市某木业有限公司(下称:木业公司)业务员购买两车夹板,价值共34.2万元,被告人开具了一张出票日期为9月28日的支票用以付款。到出票日时,因账户没钱,被告人又重新开具了一张出票日期为11月21日的支票给木业公司。该木业公司财务人员次日去银行兑现支票时,银行以因余额不足而退回。
案发后,被告人熊×平于2015年4月8日被抓获归案。被抓后,熊×平先后返还了27万元给林业公司。后林业公司和木业公司分别出具了刑事谅解书和刑事谅解赔偿协议书,表示对被告人熊×平予以谅解。
【法官说法】犯票据诈骗罪,判刑10年
东源县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熊×平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万元。
办案法官表示,票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在主观上须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本案中被告人熊×平签发了空头支票,事后又未及时在账上补充资金,至案发时仍未兑现支票,偿还所欠债务,故认定为有诈骗受害人钱财的故意。
办案法官为此提醒,在买卖交易过程中,采取非现金支付特别是票据支付时,要充分考量支付方的公司企业资质,并及时到账户所属银行或票据付款方进行核实确认,确保票据真实有效性和账户实际支付能力。此外,采取票据支付时,最好签订相关合同或在原合同中追加相应条款,将支票所属特征及用途等内容详细载入其中,以便在双方纷争时用作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