念好“紧箍咒”
“老赖”别想赖!
2015-12-14 来源:南方法治报12版头条新闻(法律服务)

河源市紫金县一“老赖”因合同纠纷和借贷纠纷欠他人百余万元,在判决书及调解书生效且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拒绝偿还欠款,近日被紫金县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案件回放:住别墅开宝马不还钱被判刑
吴某霞、周某云、汤某慰、陈某锋、陈某中、麦某林及河源市京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基公司)诉被告人丘某明工程款及货款等纠纷案,紫金县法院先后作出7份判决书或调解书,被告人丘某明欠吴某霞等6人30万余元、欠京基公司90万元。法院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后,因被告人丘某明未自觉履行还款义务,上述案件先后进入执行程序。紫金县法院先后向被告人丘某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限制高消费通知及申报财产通知等,被告人丘某明部分还款后,其余欠款仍拖欠不还。
据查明,被告人丘某明在紫金县临江镇梧峰村有别墅及三层楼房各1栋,拥有丰田轿车、宝马轿车、重型自卸货车各1辆。依据其家庭收入情况,完全有能力履行上述债务,但其仍拒绝履行。
2015年7月29日,紫金县法院据此对被告人丘某明作出拘留15日的决定。同年8月6日,紫金县公安局对被告人丘某明立案侦查,8月10日丘某明被刑事拘留,8月24日被逮捕,9月24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丘某明在被拘留及立案侦查期间陆续偿还了部分欠款,并签订了还款协议。
法庭上,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丘某明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诉请法院依法惩处。法庭上,被告人丘某明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紫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丘某明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在有能力履行的情况下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予以刑罚处罚。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遂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法官说法:违反限制消费令将受法律制裁
办案法官提醒,如遇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情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在限制消费期间,如发现被执行人存在法律规定的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申请执行人和社会公众可以向法院的举报电话或邮箱进行举报,法院将进行审查认定。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已于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根据修改后的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