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男子抢劫珠宝专柜并伤人
2人被判处无期徒刑,1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2015-12-22 来源:河源晚报A5版(社会)
本报讯 3名85后男子,均系湖南老乡,其中两人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刑,去年才刑满释放,数年的铁窗生涯本该让他们洗心革面重新做人,但没想到居然不知悔改,又纠结在一起干起暴力抢劫商场周六福珠宝专柜、重伤他人的勾当。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这宗抢劫案,被告人王某光、于某银犯抢劫罪,均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蔡某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2014年7月24日晚上9时许,蔡某明驾驶小轿车搭载王某光、于某银,来到事先踩好点的紫金县古竹镇某商场。次日凌晨2时许,3人从排风口进入该商场里面,通过恐吓、殴打的手段制服保安顾某、熊某两人,随后撬开周六福专柜的保险箱,抢走保险柜内黄金、铂金首饰若干及现金3000多元,随后又抢走商场内的香烟、手机、手表若干及监控录像机一台。得手后,3被告人驾车逃离现场。破案后公安机关追缴回被抢黄金首饰680.83克,铂金首饰475.53克。经鉴定,上述追缴黄金、铂金首饰总价值为458744元;熊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顾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另查明,2008年8月,王某光、于某银因犯抢劫罪被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9年、8年6个月,2014年1月和2014年5月先后刑满释放。
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光、于某银、蔡某明抢劫数额巨大,应依法惩处,而被告人王某光、于某银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光、于某银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蔡某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