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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男子一周内制毒一吨

时间: 2016-01-04 来源: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5男子一周内制毒一吨

2016-01-04 来源:河源日报02版(综合新闻)

河源日报讯 他们本是陌路人,却因为制毒成为一丘之貉,5名男子纠集一起,在紫金县古竹镇一偏远山场制毒,一周内就生产毒品一吨。

猪场成制毒场,一周内制毒一吨

201410月,许×齐(男,46岁,紫金县人)受范×疆、陈×文(均另案处理)等人指使,为范×疆租来紫金县古竹镇潮沙村老虎坑水库的一处山场,用作制造毒品的场所。

20141112左右,许×齐、陈×存(男,40岁,龙川县人)与陈×文等人按照范×疆安排到河南省购买制造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的原料,回至古竹镇潮沙村老虎坑的山场后,与范×疆、陈×文组织的人员在该山场的猪场内制造出氯胺酮82包(每包约1000克)。

20141115左右,许×齐、陈×存与陈×文等人再次根据范×疆安排,到河南省购买制造毒品氯胺酮的原料,回至古竹镇潮沙村老虎坑的山场后,与范×疆、陈×文组织的夏×清(男,41岁,湖北省石首市人)、张×华(男,32岁,湖北省襄阳市人)、刘×明(男,46岁,湖北省石首市人)等人在该山场的猪场内制造氯胺酮。在制造毒品过程中,许×齐负责做饭、放哨等,陈×存、夏×清、张×华、刘×明等人负责清洗制毒工具、搬东西、煮“料头”、打擀、过滤、脱水等。

20141118晚上,公安民警在该制毒场所内将正在制毒的陈×存、夏×清、张×华、刘×明以及放哨的许×齐一举抓获,现场缴获并检出氯胺酮成分的粉末状晶体5500克、淡黄色粉末状晶体1100克、淡黄色固体液体混合物655.515千克、黑色的有刺激性气味液体266.415千克、淡黄色液体159.025千克。

另查明,许×齐曾因犯绑架罪获刑12年,20113月刑满释放;陈×存曾因犯盗窃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获刑116个月,20123月刑满释放;夏×清曾因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获刑20年,20134月刑满释放;张×华曾因犯抢劫罪获刑106个月,201210月刑满释放。

4人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

市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许×齐、陈×存、夏×清、刘×明、张×华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积极参与,其行为均已构成制造毒品罪,应依法惩处。其中被告人许×齐、陈×存参与制造毒品氯胺酮1169.555千克,被告人夏×清、张×华、刘×明参与制造毒品氯胺酮1080.955千克。

被告人许×齐、陈×存、夏×清、张×华均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

日前,市中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许×齐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陈×存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被告人夏×清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张×华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刘×明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