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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男子租来偏僻山场制毒 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及有期徒刑

时间: 2016-01-12 来源: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男子租来偏僻山场制毒

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及有期徒刑

 

2016-01-12 来源:河源晚报A5版头条新闻(社会)

 

本报讯 他们本是陌路人,却因为制毒成为罪恶的一路人,最终受到法律的严惩。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这起发生在一处农村偏僻山场内制毒上吨的案件。被告人许某齐、陈某存、夏某清、张某华、刘某明犯制造毒品罪,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至8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201410月,许某齐受范某疆、陈某文(均另案处理)等人指使,为范某疆租来紫金县古竹镇潮沙村老虎坑水库的一处山场,用来制造毒品。

20141112日,许某齐、陈某存(男, 40岁,广东省龙川县人)与陈某文等人根据范某疆安排到河南省购买制造毒品氯胺酮(俗称“K )的原料,回至古竹镇潮沙村老虎坑的山场后,与范某疆、陈某文组织的人员在该山场的猪场内制造出氯胺酮82包(每包约1000 克)。

2014 1115日,许某齐、陈某存与陈某文等人再次根据范某疆安排到河南省购买制造毒品氯胺酮的原料,回至古竹镇潮沙村老虎坑的山场后,与范某疆、陈某文组织的夏某清、张某华、刘某明等人在该山场的猪场内制造氯胺酮。同年 1118日,公安民警在该制毒场所内将正在制毒的陈某存、夏某清、张某华、刘某明及放哨的许某齐抓获,现场缴获并检出氯胺酮成分的粉末状晶体5500克、淡黄色粉末状晶体1100克、淡黄色固体液体混合物655.515千克、黑色有刺激性气味液体266.415千克、淡黄色液体 159.025千克。

另据法院查明,5名被告人中,有4名为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最终,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存、夏某清、张某华、刘某明犯制造毒品罪,分别被判处8年至13年有期徒刑,被告人许某齐被判无期徒刑。一审宣判后,5名被告人均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