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多卖骗取多人购房款770余万
开发商父子犯合同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和3年
2016-01-26 来源:河源日报03版(综合新闻)

河源日报讯 明明已经付好款、签好合同的房子,在购房者不知情的情况下,竟然又被开发商违规转卖或抵押给了其他人。日前,紫金县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开发商一房多卖骗取多人购房款而构成合同诈骗罪的案件,两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和3年,并处罚金50万元和5万元。
开发商缺乏资金竟一房多卖
2013年,郑×灵、郑×山(两人系父子关系)在紫金县紫城镇香江中路19号其旧宅基地上建造“安顺楼”小产权房。从2013年5月起至2015年2月,郑×灵、郑×山陆续与他人签订房产出售合同,将“安顺楼”33套房产予以出售,其中6套房产与多名买受人重复签订购房合同,以一房多卖的形式予以出售。
此后,郑×灵将“安顺楼”房产办理房地产权证,将部分已预售的房产作抵押借款,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同时将其中1套已抵押的房产再次出售。2015年3月,郑×灵、郑×山在“安顺楼”工程尚未完工,不具备交付条件的情况下逃匿,致使购房人无法实现收房目的。经查证,被告人郑×灵共骗取多名买受人房款774.968万元,被告人郑×山参与部分犯罪,诈骗金额67.5万元。
父子犯合同诈骗分别获刑11年和3年
紫金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灵、郑×山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隐瞒房屋已经出售的事实,采取一房多卖或出售房产后将房产抵押,骗取购房款后,在“安顺楼”工程尚未完工,不能交付房产的情况下逃匿,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郑×灵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郑×山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案发后,两被告人均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郑×灵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郑×山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法官提醒:及时办理登记防“一房多卖”
根据《物权法》规定,有两个办法可有效防止“一房多卖”现象的发生。
一是及时办理预告登记。但要注意的是,根据《物权法》第二十条“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的规定,3个月内要进行产权登记,否则预告登记就会失效。
二是及时进行过户登记。不动产物权实行严格的登记制度,只有登记才生效,不登记不生效。所以,购房要及时进行过户登记。
办案法官提醒,以上方法只是一般情况下防止开发商“一房多卖”的应对措施,市民在购房过程中,应事前多了解相关房产和法律资讯,及时办理各种登记,防止日后出现产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