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贪图便宜,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了一辆来路不明的小型汽车并挂假牌使用,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因是被盗车辆,不但汽车返还原失主,曾某还触犯了刑律。
2012年12月,曾某通过“黄某”,以1.4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长安牌灰色小型汽车,并挂假车牌使用。2015年10月3日15时许,曾某的儿子曾某乙驾驶该车时被警方查获。同日,公安机关传唤曾某归案。2015年10月4日,和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该车被磨损的车架号通过技术手段还原,该车的车架号、发动机号码及车辆类型等信息与东莞市某公司被盗的长安牌灰色小型汽车信息一致,确认该车是东莞市某公司被盗车辆。2015年10月28日,公安机关将该长安牌灰色小型汽车返还原车主东莞市某公司。
和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曾某明知所购买的二手车来路不正当,可能是他人的犯罪所得,仍然按低于市场价格予以购买,所购买的车辆价值21466元,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曾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其所购买的车辆是自用,社会危害性较小,又能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且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车辆已由公安机关返还被盗单位,减少了被盗单位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处曾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来源:河源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