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是机动车的一种,司机也需要持有驾驶证才能上路行驶。刘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情况下,驾驶无号牌摩托车致人重伤,最后将自己送进了监狱。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起交通肇事案作出了终审裁定,维持源城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2015年9月10日18时59分,被告人刘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与行人徐某发生碰撞,造成徐某重伤二级。徐某被撞伤后被送往市人民医院治疗,住院110天,花费医疗费共计106186.53元。
源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赔偿徐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134079.63元,同时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两年。刘某不服,向市中院提起上诉。
市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程序合法,遂驳回刘某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河源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