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日,顺德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环境污染案件。被告人陈某根承租一块空地堆放回收的节能灯玻璃碎片,随后转卖,获利5万余元。经评估鉴定,陈某根所堆放的节能灯碎片属于危险废物,本次环境损害数额为478万余元。经审理,顺德法院以陈某根犯污染环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环境损害数额总计478万余元
自2016年7月起,被告陈某根承租顺德杏坛南华村基围边的一块空地用于回收废旧塑料。顺德检察院指控称,陈某根多次在承租的地方堆放其收购回来的节能灯玻璃碎片,并把这些碎片转卖出去。2017年3月1日,杏坛环运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被告人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起获现场堆放的节能灯玻璃碎片超过1700吨。
经委托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对该处堆放的节能灯玻璃碎片进行环境损害评估鉴定,陈某根所堆放的节能灯碎片属于危险废物。经核算,本次环境损害数额总计为478万余元,包括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为456万余元,应急处置费用为3500元等。
顺德检察院检查员在庭上表示,被告人陈某根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后果特别严重,应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被告陈某根介绍,一开始承租那片空地确实是用来做废旧塑料的回收。后来一些同行主动把节能灯的玻璃碎片送过来,“有些是我不在场时直接倒下就走,有些是我在场时以80元/吨不等的价钱收购回来,后来以200元左右一吨卖出去”。截至案发,陈某根共转卖了约200吨,大概卖了5万块钱。
“后面的找不到人来收购了,就一直堆在那里”,他说,“节能灯玻璃碎片收回来时就是破碎的,自己没有再加工,也没有进行防护,都是露天堆放”。
被告人辩护律师在庭上表示,相比其他污染环境犯罪,被告人犯罪情节相对较轻,而且在案发后,也积极配合应急处理并支付了相应费用,此外,本案的节能灯玻璃碎片不是全部属于被告人,不排除其他人有堆放在此处,希望法院能从轻处罚。
被告获刑3年3个月罚金30万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根犯污染环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顺德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陈某根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此外,对扣押在案的涉案节能灯玻璃碎片1700多吨予以没收,由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环境管理局作销毁处理。
对于这样的判决结果,陈某根表示:“3年多的有期徒刑比想象中要长,都怪自己法律意识淡薄,当时不知道这个是违法的,不然肯定不会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