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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后遭家暴一方威胁 法院发人身保护令

时间: 2017-11-27 来源: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  信息来源:大洋网  发布时间:2017-11-27

 

 遭家暴十余年,分居期间受到丈夫恐吓,女方拿出六份报警回执等证据,获得一份“人身安全保护令”。11月25日是“国际反家庭暴力日”,去年3月施行的《反家庭暴力法》推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保护家暴受害者。今年以来,天河法院共计发出人身保护令5份,驳回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2份。法官建议,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必须要有证据意识,保护令可以禁止施暴者继续施暴,禁止施暴者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家人等。

  案例1:丈夫否认暴行法官询问揭真相

  2016年12月,李小姐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保护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的人身安全。今年1月,法官开庭举行听证。听证过程中,李小姐的丈夫谢某认为“申请人申请人身保护令没有什么意义,申请人是我两个女儿的妈妈,我不会想着去伤害她。”

  可事实上,李小姐提供的证据显示,谢某在微信上向妻子的姐姐承认,自己曾经对李小姐实施家暴,也出过轨。谢某还在微信上恐吓李小姐,扬言“杀了你”,“亲手打死你”;在手机短信上,威胁李小姐“只有你死,孩子才是我的”、“我做个精神鉴定,如果鉴定出来精神有问题,杀人不用偿命的”,谢某还摔碎结婚照,拍照威胁李小姐。

  面对言行不一、闪烁其词的谢某,法官通过巧妙地当庭询问,使得真相显露。

  法官:根据微信聊天记录里面说到“你上次动了手”,对此被申请人有何意见?

  谢某:这个情况属实,但是并没有动手。

  法官:如果没有动手,为何被申请人要在聊天中说“上次动手打了”。

  谢某:因为老婆吵着要离婚,我劝不了,很生气,用一盆苹果扔向她。

  李某:他当女儿面拿一盆苹果扔我,我当时戴着一个金属质地的发夹,发夹被撞,直接扎进头,瞬间就流血了。他还拿钥匙扔在我腰上,也出血了。

  谢某:我拿钥匙扔了她。

  照片记录了李小姐曾经遭受的伤害,直至在听证快结束时,谢某坚持称,“如果伤害申请人的话,就不会在半年的时间里只是说过激的话,我只是性格暴躁,言词激烈而已。”

  听证后的第二天,法官裁定,申请人的申请符合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条件,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禁止被申请人利用骚扰、跟踪等手段,妨碍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的正常生活;禁止被申请人在距离申请人居住及工作地点的200米内活动。

  案例2:被家暴十余年充分举证获保护

  王小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王小姐称,结婚11年,丈夫赵某多次对她实施家暴,她曾向妇联和反家暴庇护中心求助,但此后仍然遭受家暴。王小姐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现夫妻两个虽已分居,可王小姐及其母亲却受到赵某的恐吓威胁,心力交瘁的王小姐及其亲属惶惶不可终日,人身安全始终无法得到保障。

  为证明自己长期遭受丈夫家暴,王小姐向法庭提交了派出所出具的六份《报警回执》,以及《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广州市反家庭暴力庇护中心(所)入住申请表》、手机通话录音等多项证据。

  法官经审理,认为证据完全能合法证明王小姐婚后多次遭受赵某家暴,不仅如此,还证明了王小姐及其家属存在继续面临家暴的现实危险。法官裁定,禁止赵某对王小姐实施家暴,禁止赵某骚扰、跟踪、接触王小姐及其相关近亲属。

  案例3:女婿被丈母娘打伤非夫妻关系也受保护

  今年,杨先生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被申请人竟是他的丈母娘。杨先生与妻子在婚恋网结识,不到三个月便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尤其对孩子的教育方式和理念差距较大,婚后第六年,随着家庭矛盾不断累积,两人开始分居,夫妻俩的矛盾使得女婿和丈母娘之间的关系也不断恶化。

  杨先生向法庭提交了报警回执、派出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病历、收费单据、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等证据材料,证明杨先生头部被玻璃瓶砸伤,头面部多处软组织创伤,眼部挫伤为轻微伤。杨先生申请丈母娘搬出现在的住所,禁止殴打威胁他,禁止丈母娘接触两个外孙。

  法官审理认为,这些证据足以证明杨先生遭受家暴的事实,故支持杨先生禁止其丈母娘殴打、威胁杨先生的申请。对于杨先生提出要求丈母娘搬出现住所的申请,法官查实,杨先生的丈母娘现在与其女儿住在一起,杨先生与妻子正处于离婚诉讼中,现已分居,故丈母娘居住在现有住所,并不会对杨先生造成直接人身伤害,且该房屋属于夫妻二人在离婚诉讼中需处理的共同财产,杨先生申请丈母娘搬出其居所,并不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法官不予支持。再者,杨先生并未提供其丈母娘对两个外孙存在家庭暴力或家庭暴力危险的证据,禁止丈母娘接触外孙,缺乏事实依据,法官也不予支持。

  就在法官作出裁定之后的第11天,丈母娘也向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申请内容为禁止女婿到自己的住所及住所以外的地方骚扰、辱骂、殴打、威胁自己和家人。

  丈母娘还提交了派出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材料,说明丈母娘与女婿发生过肢体冲突,丈母娘右上肢被伤,证实丈母娘与女婿曾因家庭问题发生暴力冲突的事实。

  对于丈母娘和女婿之间存在互相殴打的情况,为避免双方继续伤害彼此,法官支持了丈母娘提出的禁止女婿威胁、殴打其的请求。但丈母娘未提出女婿家暴自己家人或存在家暴危险的相关证据材料,故法官不予支持丈母娘提出的禁止女婿殴打、威胁家人的申请。

  母亲代2岁孩子提申请无证据被驳回

  申请人小新今年两岁,其父母现正处于离婚诉讼之中,小新目前和父亲一起生活,小新母亲代其向法院提出申请人身保护令。

  小新母亲代笔称其遭父亲禁锢在家,无法获得应有的户外互动时间、空间,以及母亲的爱护,严重影响其身心健康成长,故向法院申请保护孩子的人身安全,禁止其父自行或教唆自己母亲对孩子实施侵害。对此,小新父亲称,“孩子出生以后,都是我在照顾,我也没有不让孩子妈妈看孩子。”

  法官认为,小新母亲并未向法庭提交丈夫禁锢孩子的证据,孩子父亲也否认自己禁锢孩子。再者,单独照看孩子的父亲本就肩负看管、监护的义务。虽然对孩童身处家庭分裂之中深表痛心,但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孩子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此申请不符合发出人身保护令的法定条件,法官裁定驳回申请。

  法官说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要有证据意识

  天河区法院少年家事庭庭长梁夏生表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所界定的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即家庭暴力不仅存在于夫妻之间,也存在于其他家庭成员之间。即使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并非夫妻关系,家暴受害者也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目前,天河法院对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件不收取任何诉讼费用。

  当事人如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梁夏生表示,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的程序比较简单,但当事人要想成功获得一份合法有效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必须要有证据意识。

  他建议,在遭受家暴后,要及时固定证据、收集证据,证据类型具体包括:报警记录、医疗记录、验伤鉴定、实施家暴威胁的录音资料以及街道庇护中心的材料等等。在法庭上,申请人必须拿出可以证明遭受过家庭暴力或者将面临遭受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的有力证据。唯有如此,法官才能依法为申请者裁定出一份有法律效力的人身安全保护令,这份保护令可以禁止施暴者继续施暴,可以禁止施暴者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和申请人的家人,可以责令施暴者搬出申请者的家,也可以实施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