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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弃一个烟头酿成一场森林火灾

时间: 2015-04-20 来源: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4-20 河源日报05版(社会民生)

 

 


 




河源日报讯 一名66岁的老汉在山林清理杂草时,将未掐灭的烟头丢弃在杂草中,引燃了杂草,从而引发森林火灾。近日,和平县法院依法对这起失火罪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陈某拘役3个月,缓刑3个月。

2014112014时许,66岁的陈某在和平县公白镇新聚村委会楼下村“牛握地”自家山林清理杂草后,在山上抽烟,不慎将未掐灭的烟头丢弃在杂草中,引燃了杂草。由于风势较大,火苗迅速蔓延,从而引发了森林火灾。火灾发生后,陈某积极通知村干部和当地政府组织人员救火。根据和平县林业局鉴定,此次森林火灾造成过火总面积48.8亩(3.25公顷),过火有林面积35.4亩(2.36公顷),烧毁树种主要为杉树、松树,烧毁林木蓄积时33.26立方米。

案发次日,陈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同日,和平县公安机关对其执行刑事拘留。今年131日,受灾山主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陈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和平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因防火意识淡薄、疏忽大意引发森林火灾,造成过火有林面积2.36公顷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陈某自动归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得到受害山主的谅解,和平县法院遂依法作出被告人陈某犯失火罪,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3个月的刑事判决。

近年来,由于部分群众焚烧秸秆、稻草,清明节时燃烧纸钱、燃放鞭炮,以及随意丢弃烟头等行为造成森林火灾的案件时有发生。办案法官提醒广大群众要以案为鉴,吸取教训,提高防火和安全用火意识,提高警惕,小心火烛,切实避免人为火灾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