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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释男子河源制“麻古”获刑15年

时间: 2015-04-27 来源: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曾故意伤人获刑,出狱后再入歧途

刑释男子河源制“麻古”获刑15

 

2015427来源:南方法治报08版(法庭)头条

 

本报讯 一湖南籍男子因故意伤害他人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竟从互联网自学制造毒品“麻古”的技术,流窜至河源市东源县纠集他人干起制造新型毒品“麻古”的勾当,再次受到法律的严惩。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王某贵犯制造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肖某波犯制造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情  租用老房制毒,3个月即被抓获

 

20135月,王某贵(绰号“老五”,湖南衡南人,37岁),为了寻找隐秘的地方用于制造毒品“麻古”,就叫肖某波(绰号“阿波”,广东东源人,38岁)帮忙寻找合适的场所,肖某波将此事告诉了陈某玲,陈某玲便提出他在东源县上莞镇新民村岗头小组有一处老屋可供使用。王某贵查看房子后决定在此制造毒品“麻古”,并承诺赚钱后会给肖某波、陈某玲几万元。随后,由肖某波负责房屋租金,陈某玲安装老屋的水电,王某贵从互联网及惠州、东源县上莞镇等地方购买了压片机、封口机、风干机、盐酸、草酸等制毒工具及原材料等物品,开始着手制造毒品“麻古”。20138162230分许,公安机关在东源县上莞镇新民村岗头小组的制毒现场抓获王某贵,并对制毒现场进行搜查,查获红色粉末、红色颗粒物、棕红色块状物、棕红色颗粒物、绿黄色块状物、淡红色块状物、棕黄色块状物等可疑物品,以及氯化钠、氯化铵、压片机、风干机、封口机、电磁炉、电子秤等一大批制毒设备及原材料。2013819,肖某波归案。

 

经鉴定,从现场查获的粉末、颗粒物与块状物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其中1680的红色粉末含甲基苯丙胺0.86g/100g1610的淡红色固体含甲基苯丙胺0.83g/100g1410的红色固体含甲基苯丙胺1.61g/100g。净重8100的棕黄色固体检出氯胺酮成分,含量为0.96g/100g

 

审判  制造毒品犯罪未遂,五年内累犯从重处罚

 

河源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贵、肖某波无视国家法律,购买制毒设备、原料制造毒品“麻古”,其行为构成制造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两被告人制造毒品因公安机关抓捕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被告人王某贵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肖某波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减轻处罚。经查,被告人肖某波为被告人王某贵寻找制毒场所、搬运制毒设备、原材料,证人陈某玲的证词与其供述可以相互印证,肖某波明显知道被告人王某贵所购置的设备、原材料是用于制造毒品“麻古”,其行为构成共同犯罪,因此,其辩护人辩称肖某波构成窝藏罪的辩护意见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法院遂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贵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肖某波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肖某波不服,向广东高院提出上诉。

广东高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肖某波、原审被告人王某贵无视国家法律,购买制毒设备、原料,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数量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制造毒品罪。肖某波、王某贵制造毒品过程中因遭公安机关查处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王某贵自学制毒技术并购买制毒设备、原材料制造毒品,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肖某波帮助物色制毒场所并帮助搬运制毒机器,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王某贵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法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本案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上诉人肖某波所提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