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上课玩“弓箭”射伤同学
监护人与学校共同担责,赔偿受害学生10多万元
2015-05-15 来源:河源日报03版(社会民生)
河源日报讯 小学生叶某上课时玩三叉橡皮筋弓箭,意外射伤同学朱某的右眼,导致其右眼十级伤残。近日,和平县法院依法审结这起未成年人校内受伤害的案件。
事发时,朱某与叶某就读于和平县某学校,语文课刚开始不久,老师正在黑板上写字,叶某转过身独自玩三叉橡皮筋弓箭。不料,其拉着橡皮筋的右手不小心手滑,瞬间,尖锐的小飞箭径直射向其后的朱某右眼。朱某当即被送往和平县人民医院救治,4天后转往中山大学附属眼科医院接受治疗。经司法鉴定所鉴定,朱某右眼的损伤构成十级伤残。后因赔偿问题引发纠纷,朱某的监护人遂将叶某、学校告上法庭,请求叶某的监护人、学校共同赔偿医疗费、护理费、康复辅助器械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3万余元。
和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叶某未满十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故叶某的监护人应对朱某的损伤承担责任;和平县某学校未能及时发现叶某在上课期间玩有一定危险性的玩具,未能及时进行制止,导致叶某射伤朱某右眼,在教育管理上存在较大疏忽,对射伤朱某右眼的发生存在较大过错,应对朱某的损伤承担责任。法院根据各被告的过错,认为朱某的损伤应由被告叶某的监护人承担40%的责任,被告和平县某学校承担60%的责任。
而朱某诉请的各项损失,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广东省2014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等相关规定予以计算,依法确认为108339.64元。由于叶某的监护人先前已支付9000元,根据叶某、学校的过错和责任,和平县法院依法判决叶某的监护人赔偿朱某34335.85元,和平县某学校赔偿朱某65003.7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