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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守儿童多次私闯民宅恶意损坏他人财物 家长疏于管教判赔6300元

时间: 2015-05-26 来源: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留守儿童多次私闯民宅恶意损坏他人财物

家长疏于管教判赔6300


2015-05-25 来源:河源日报03版(社会民生)



河源日报讯  和平县在校学生王某乙、王某丙、叶某、李某4人在王某甲的带领下曾4次撬门进入他人家中恶意破坏,导致屋主家具、电器等遭到破坏,多件贵重物品丢失,损失严重。                                                                              

王某甲等5人均为未成年人,最大的未满15周岁,最小的未满10周岁,父母常年在外工作对子女疏于管教。因缺乏管教,5名未成年人曾多次撬门进入他人家中用铁锤砸坏电器、橱柜、酒缸等物,并将药品、DVD光碟甚至茶米油盐醋等物撒落一地,还拿走多件学习用品和一辆玩具车。
   
屋主老王报案后,当地派出所确认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叶某、李某实施了私闯民宅的行为,确认被损坏的财物有电器、家具、厨房用品、生活用品等,并对被告王某乙、李某作出了行政处罚,被告王某甲、叶某、王某丙因未满14周岁,派出所对其参与入室盗窃的行为免予行政处罚。后因损坏的财物无法进行价值评估,导致双方分歧较大,意见不一而引发纠纷。屋主老王遂将王某甲等5人告上法庭,请求王某甲等人的监护人赔偿其经济损失共计2万余元。
   
日前,和平县法院依法审结这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被告王某甲等5人共同实施了损坏老王屋内财物的行为,但不能确定5名被告之间每人损坏的具体财物种类及数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十条规定,5名被告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因王某甲等5人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故王某甲等5人的监护人应对原告老王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财物损失人民币6000元、清洁费300元,共计6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