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女友车内坐陌生男
年轻仔生嫉恨酿血案
2015-05-27 来源:河源日报04版(综合新闻)

本报讯 “情”字头上一把刀,若不能忍,便容易酿祸害。因撞见前女友徐某开车搭载陌生男子,林某竞心生嫉恨,上前与该陌生男子叶某发生口角,一时冲动竟持刀追砍叶某,并致其重伤。近日,和平县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因“情”而走向极端的刑事案件。
心生嫉恨:最终引发持刀追砍之血案
事发当晚23时许。1989年出生的林某开车经过和平县阳明镇丰道村兴隆桥附近时,碰巧看见其前女友徐某开车搭载一名陌生男子,便心生嫉恨驾车拦截徐某。待徐某停车后,林某上前与陌生男子叶某发生口角,并拔走徐某的车钥匙后欲开车离开。叶某见状,立即打电话叫来其朋友朱某等人一起开车追上林某。此时,林某也打电话叫来朋友巫某、彭某。
双方在阳明镇大楼村路口相遇,叶某即上前与林某理论并推搡林某。林某气愤之下,竟从其车尾箱拿出一把砍刀,一路追砍叶某,最终将叶某肩部、手臂、腿部等多个部位砍伤。经和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叶某的损伤程度属重伤。
悔恨晚矣:获刑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林某因其行为已构成犯罪,因而被和平县法院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林某获刑后,叶某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要求林某及其朋友巫某、彭某连带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46万余元。广东东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叶某被人用刀砍伤,右胫骨粉碎性骨折,评定为9级伤残;右上肢功能丧失12.2%,评定为10级伤残。
和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与叶某因发生口角引发打架行为,致叶某重伤,侵害了其健康权,应对其损失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巫某、彭某并未直接伤害叶某,与叶某的伤害无因果关系,故二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而叶某在与林某理论的过程中先推搡林某,对损害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故可减轻林某的责任。林某持刀伤人,故对叶某的各项损失酌定由叶某自负20%,林某负80%。
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及赔偿计算标准等情况,和平县法院最终予以支持的赔偿费用总额确认为337711.92元。根据承担比例,判决林某应赔偿叶某经济损失270169.5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