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前女友车坐陌生男
“后生仔”心生嫉恨酿血案
2015-05-29 来源:南方法治报08版(法庭)

本报讯 “情”字头上一把刀,不能忍便容易残忍。因撞见前女友徐某开车搭载陌生男子,1989年出生的年轻小伙子林某竟心生嫉恨,上前与该陌生男子叶某发生口角,后来一时冲动竟持刀追砍叶某,并致其重伤。近日,河源市和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因“情”走向极端的刑事案件和民事赔偿案件。
妒火中烧
最终引发持刀追砍血案
事发当晚11时许,林某开车经过和平县阳明镇丰道村兴隆桥附近时,碰巧看见其前女友徐某开车搭载一名陌生男子,因而心生嫉恨,于是驾车拦截徐某,待徐某停车后,便上前与该陌生男子叶某发生口角,并拔走徐某的车钥匙欲开车离开。
叶某见状,立即打电话叫来其朋友朱某等人一起开车追上林某,此时,林某也打电话叫来其朋友巫某、彭某。双方在阳明镇大楼村路口相遇,叶某即上前与林某理论并推搡林某。林某气愤之下,竟从其车尾箱拿出一把铁制砍刀,一路追砍极力跑走的叶某,最终丧失理智地将叶某肩部、手臂、腿部等多个部位砍伤。经和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叶某的损伤程度属重伤。
悔恨晚矣
获刑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事发后,林某对其所作所为深感悔恨,并写下《悔罪书》,表示因图一时之快而触犯法律,害人害己,得不偿失,今后必定改变以往冲动的性格,争取早日回归社会。但因其行为已构成犯罪,林某被和平县人民法院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叶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林某获刑后,叶某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要求林某及其朋友巫某、彭某连带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46万余元。广东东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叶某被人用刀砍伤,右胫骨粉碎性骨折评定为九级伤残,右上肢功能丧失12.2%评定为十级伤残。
和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与叶某因发生口角引发打架行为,致叶某重伤,侵害了其健康权,应对其损失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巫某、彭某并未直接伤害叶某,与叶某的伤害无因果关系,故二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而叶某在与林某理论的过程中先推搡林某,对损害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故可减轻林某的责任;林某持刀伤人,并经法院判决有罪,故对叶某的各项损失酌定由叶某自负20%、林某负80%。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及赔偿计算标准等情况,法院最终予以支持的赔偿费用总额确认为337711.92元。根据承担比例,判决林某应赔偿叶某经济损失270169.54元。
法官寄语
世界那么大莫丢弃自由
你若犯罪,必有代价。本案中,看到前女友与陌生男子在一起,年轻气盛的林某便心生嫉妒不顾后果,选择了这样一种非理性的处理方式,最终在自己风华正茂之时锒铛入狱,还需承担赔偿责任,实在令人痛惜。世界那么大,万万不可因任性冲动而走错了路、丢弃了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