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男子非法买卖炸药获刑
2015-6-1 河源日报03版(社会民生)

河源日报讯 3名男子为了开采石头,在没有办理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进行炸药交易。日前,市中院对这起涉爆炸物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一审刑事判决,徐某、高某、魏某分别获刑。
2014年2月,李某(已网上追逃)承租东源县义合镇中洞村委会的中洞村中洞石场(无生产许可证)开采石头。同年8月上旬的一天,李某找到徐某,并约定由徐某为中洞石场提供炸药和雷管,在中洞石场每开采出一立方米石头,李某付给徐某20元作为报酬。
2014年8月上旬,徐某电话联系一名自称姓杨的外省男子(无明确身份)购买了炸药和雷管,提供给李某的中洞石场。其间,高某在中洞石场进行过4次爆破作业,李某吩咐高某、魏某将爆破后剩余的炸药和雷管储存在中洞石场的宿舍里。
2014年9月1日,东源县公安局治安出入境管理大队民警对中洞石场例行检查,在中洞石场工人居住的宿舍内发现2包疑似炸药和8条疑似雷管的物品,并当场抓获在该石场内工作及在该宿舍内居住的高某、魏某。徐某于2014年9月17日到东源县公安局投案自首。经鉴定,缴获的可疑物品40件,净重6000克,为硝铵炸药。
东源县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徐某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被告人高某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被告人魏某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徐某、高某、魏某不服,向市中院提起上诉。
日前,市中院依法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