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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上课玩弓箭伤人右眼 监护人与学校共担责

时间: 2015-06-08 来源: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孩子上课玩弓箭伤人右眼

监护人与学校共担责

 

2015-06-08 来源:南方法治报13版(少年警讯)

 

本报讯 语文课上,河源市和平县某学校的小学生叶某独自玩耍三叉橡皮筋弓箭,意外射伤同班同学朱某的右眼,导致其右眼十级伤残。朱某的监护人起诉至法院,请求叶某的监护人、学校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近日,和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未成年人校内受伤害的案件。

事发时,朱某与叶某就读于和平县某学校,且是学前班同班同学。语文课刚开始不久,科老师正在黑板上写字。叶某转过身独自玩三叉橡皮筋弓箭,不料突然手滑,瞬间,尖锐的小飞箭径直向朱某的右眼。朱某当即被送往医院救治。经司法鉴定所鉴定,朱某右眼的损伤构成十级伤残。因赔偿问题引发纠纷,朱某的监护人遂将叶某、学校告上法庭,请求叶某的监护人、学校共同赔偿医疗费、护理费、康复辅助器械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3万余元。

和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叶某未满十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故叶某的监护人应对朱某的损伤承担责任;和平县某学校未能及时发现叶某在上课期间玩耍具有一定危险性的玩具,未能及时进行制止,导致叶某射伤朱某右眼,在教育管理上存在较大疏忽,对射伤朱某右眼事故的发生存在较大过错,应对朱某的损伤承担责任。法院根据各被告的过错,认为朱某的损伤应由被告叶某的监护人承担40%的责任,被告和平县某学校承担60%的责任。

而朱某诉请的各项损失,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广东省2014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等相关规定予以计算,依法确认为108339.64元。由于叶某的监护人先前已支付9000元。因此,根据叶某、学校的过错和责任,法院依法判决叶某的监护人应赔偿朱某34335.85元,和平县某学校应赔偿朱某65003.7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