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吸毒人员戒毒期间发展
“毒友”成“客户”
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1万元
2015-06-15 来源:南方法治报08版(法庭)
本报讯 吸毒人员在戒毒所内本应认真接受戒毒治疗,但瘾君子彭某安却在戒毒所里“发展客户”,将其戒毒所内“毒友”发展成其买家。近日,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源城区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彭某安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1万元。
彭某安与芮某某、邝某某在三水戒毒所相识,彭某安曾对芮某某说,需要毒品可以打电话给他。2014年7月12日,芮某某打电话给彭某安问有无“冰毒”(甲基苯丙胺),于是,彭某安在东莞市大朗镇以每克20元的价格向一个叫“阿飞”(在逃)的男子购买了100多克,并于当天晚上将毒品带到河源市源城区旺源路某酒店,随后芮某某在酒店内吸食毒品。
次日凌晨4时,公安人员对该酒店例行检查,抓获彭某安及芮某某、邝某某,并当场缴获2大包无色固体,重130.05克;3小包无色固体,重11.86克。经河源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物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彭某安以贩卖为目的非法收购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达141.91克,并将毒品带至河源市区意图向他人出售,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彭某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1万元。随后,彭某安向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