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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吸毒人员戒毒期间发展“毒友”成“客户”

时间: 2015-06-15 来源: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吸毒人员戒毒期间发展

“毒友”成“客户”

  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1万元

 

2015-06-15 来源:南方法治报08版(法庭)

 

本报讯 吸毒人员在戒毒所内本应认真接受戒毒治疗,但瘾君子彭某安却在戒毒所里发展客户,将其戒毒所内毒友发展成其买家。近日,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源城区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彭某安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1万元。

彭某安与芮某某、邝某某在三水戒毒所相识,彭某安曾对芮某某说,需要毒品可以打电话给他。2014712,芮某某打电话给彭某安问有无冰毒(甲基苯丙胺),于是,彭某安在东莞市大朗镇以每克20元的价格向一个叫阿飞(在逃)的男子购买了100多克,并于当天晚上将毒品带到河源市源城区旺源路某酒店,随后芮某某在酒店内吸食毒品。

次日凌晨4时,公安人员对该酒店例行检查,抓获彭某安及芮某某、邝某某,并当场缴获2大包无色固体,重130.053小包无色固体,重11.86。经河源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物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彭某安以贩卖为目的非法收购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达141.91,并将毒品带至河源市区意图向他人出售,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彭某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1万元。随后,彭某安向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