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靠山吃山”未经批准砍伐山林违法
河源市东源县一男子犯盗伐林木罪获刑
2015-06-17 来源:南方法治报08版头条(法庭)

本报讯 河源市森林资源丰富,森林面积达到113.6万公顷,覆盖率为72.9%,是广东省的生态屏障。但一些犯罪分子受经济利益驱使,铤而走险破坏生态,不时盗伐、滥伐林木,触犯刑律被处刑罚。日前,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就审结了这样一宗案子,终审判决被告人黄某犯盗伐林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案件回顾
黄某在未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邓某甲(在逃工头)组织赵某甲、邓某乙、李某甲、王某甲(4人均已判刑)等人,于2014年1月11日至15日携带油锯、柴刀、锚钩等作案工具,来到河源市东源县新回龙镇立溪村集体所有由其转包管护的三托礤山上盗伐林木。
2014年1月16日12时30分,公安民警在现场抓获赵某甲、邓某乙、李某甲、王某甲。经林业技术人员到现场勘验鉴定,被盗伐林木蓄积总计80.3547立方米。黄某于2014年9月12日被抓获归案。
法院审判
东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雇请他人盗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被告人黄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黄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黄某不服,向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相关法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林木罪】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二)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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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林犯罪案件多发需加强司法宣传
自2013年至今,河源市两级法院共判处盗伐、滥伐林木等涉林犯罪案件106件138人。该类案件呈现出多发趋势,对林木破坏程度也日益严重。分析其原因,主要是山区少数群众法律意识淡薄,受经济利益驱动和非法收购的诱惑,有“靠山吃山”的心理。特别是对未经批准擅自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的林木犯罪性质缺乏认识,对其严重后果认识不足。
法院将依法严厉打击涉林犯罪,除依法判处徒刑外,还处以罚金,使盗伐、滥伐林木等涉林犯罪无利可图,付出沉重代价。同时,进一步加强司法宣传,利用一些典型案件,开展“巡回审判”、以案说法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