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停车大意开门 后面来车撞到门上
肇事车主被判赔31万
2015-06-17 来源:河源日报03版头条(社会民生)

河源日报讯 停车后要看清四周路况,确认安全后才能开门下车,是基本的安全常识。谢某疏忽这个细节,在路上随便停车后又大意打开车门,一辆电动车躲避不及撞上车门,造成一人伤残。肇事车主谢某因此被判赔31万多元,其中保险公司承担24.8万元,谢某个人承担6万多元。
2014年9月6日7时许,谢某驾驶小客车在205国道往东源方向行驶,途经一红绿灯路段时,发现驾驶室右侧车门松动,便临时停车打开车门。这时,恰巧李某驾驶电动车搭载刘某经过,因躲避不及发生碰撞,事故中李某受伤较重。
事故经交警部门查勘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谢某负主要责任,李某负次要责任,乘客刘某无责。李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后经鉴定为9级伤残。治疗期间,谢某支付了6万多元,保险公司赔付了1万元。
今年初,李某将谢某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日前,源城区法院开庭审理这起“特殊”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认为原告李某因这起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11项经济损失共计36万多元,被告保险公司应在强制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万多元,减去已支付原告的1万元,还应赔付11万多元。
对超出的24万多元,根据事故责任,被告谢某按80%承担,即19万多元,因谢某在被告保险公司购买了第三者商业险(赔偿限额为50万元,不计免赔),该部分仍应由保险公司进行赔付。由于被告保险公司的保险已足够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谢某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不予支持。
在减去谢某及保险公司已赔付金额的基础上,源城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应在强制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李某经济损失11万多元,在第三者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李某经济损失12.8万多元。
办案法官表示,交通法规明确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无论是开车还是骑车出行,都应养成良好的停车、行车习惯,小心避免这类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