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前民告官不见官 如今官出庭面对民
龙川出现首例由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案件
2015-08-13 来源:河源日报02版(时政要闻)

河源日报讯 日前,龙川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骆某诉被告龙川县公安局、第三人袁某行政撤销纠纷一案,龙川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局长)出庭应诉,这是该县首例由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民告官”行政案件。
原告诉称,2013年8月11日下午5时许,原告遭到第三人袁某等人的殴打,报警请求被告处理。被告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告不服,向龙川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龙川县人民政府于2015年3月15日作出复议决定,维持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原告认为,被告龙川县公安局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要求被告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庭审中,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原、被告双方围绕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举证、质证,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环节有序进行。庭审结束后,审判长宣布该案将择期宣判。
办案法官表示,行政案件“民告官不见官”是多年来的积弊,以往这类案件均是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形成了“当家的不理事,理事的不当家”的窘境。新修订后并于今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从立法的层面首次明确了出庭应诉是行政机关负责人的义务,为真正落实行政案件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提供了法律保障,这也是为解决行政诉讼过程中老百姓“告官不见官”的现象而确立的一项新制度。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有助于促进依法行政,又能进一步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