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平法院发出全市首份
新版“限制高消费令”
2015-08-14 来源:河源日报02版(时政要闻)
河源日报讯 日前,连平县法院向被执行人上海天锦机械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这是2015年7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新修改的《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正式施行后,全市法院系统首次向被执行人发出的“限高令”。
据了解,2013年9月2日,原告广东河源莲田建筑工业化制造有限公司(简称莲田公司)与被告天锦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莲田公司向天锦公司购进机械设备一套,总金额为人民币250万元。原、被告签订《购销合同》后,原告莲田公司将定金50万元及预付货款25万元支付给被告。由于被告天锦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交货,原告经多次催要无果,诉至连平县法院。
2015年1月19日,连平县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解除原、被告签订的《购销合同》,被告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人民币100万元和预付货款25万元。3月19日,原告向连平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连平县法院受理后,执行人员立即向被执行人发出强制执行令。虽然执行人员做了大量工作,但被执行人天锦公司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连平县法院根据最高法院之规定,对被执行人天锦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