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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平法院发出全市首份新版“限制高消费令”

时间: 2015-08-14 来源: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连平法院发出全市首份

新版限制高消费令

 

2015-08-14 来源:河源日报02版(时政要闻)

 

河源日报讯 日前,连平县法院向被执行人上海天锦机械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这是2015722最高人民法院新修改的《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正式施行后,全市法院系统首次向被执行人发出的限高令

      据了解,201392,原告广东河源莲田建筑工业化制造有限公司(简称莲田公司)与被告天锦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莲田公司向天锦公司购进机械设备一套,总金额为人民币250万元。原、被告签订《购销合同》后,原告莲田公司将定金50万元及预付货款25万元支付给被告。由于被告天锦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交货,原告经多次催要无果,诉至连平县法院。

      2015119,连平县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解除原、被告签订的《购销合同》,被告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人民币100万元和预付货款25万元。319,原告向连平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连平县法院受理后,执行人员立即向被执行人发出强制执行令。虽然执行人员做了大量工作,但被执行人天锦公司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连平县法院根据最高法院之规定,对被执行人天锦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