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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雷锋”也要承担责任

时间: 2015-08-31 来源: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学雷锋”也要承担责任
和平县一老汉坐顺风车受伤,好心的驾驶员被法院判决要赔偿一万多元

 

2015-08-31 来源:南方法治报06 (综合新闻)

 

本报讯 河源市和平县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判决无偿搭乘他人的驾驶人承担27%的民事赔偿责任,即赔偿坐顺风车的六旬老汉损失1.2万余元。

20141228,黄某平用其三轮摩托车帮小黄装运杉树,受小黄委托无偿搭载其父黄某汉一程,行经合水镇路段时,与陈某驾驶的中型厢式货车相撞,造成黄某汉与黄某平受伤。201518,和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认定:由陈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黄某平承担事故次要责任,黄某汉不承担事故责任。

该法院经审理认为,交警的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各方当事人也无异议。但民事赔偿责任承担比例,还应结合案情具体分析:黄某平无偿搭乘黄某汉构成好意搭乘,黄某汉虽对事故发生没有过错,但其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明知三轮摩托车是用来载货而不能载人仍然乘坐,对于事故所造成的损害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故酌定黄某汉自负10%损失,陈某负担63%、黄某平负担27%。黄某汉因此造成的医疗费、伤残费等共计61204元,除去保险公司交强险支付16754元,剩余的应由陈某赔偿28003元、黄某平赔偿1200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