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妻子出轨用硝酸泼人致残
紫金一男子获刑十年六个月
2015-09-01 来源:河源日报07版(社会民生)
河源日报讯 紫金县男子马某因怀疑黄某与其妻有染,一气之下,马某将事先准备好的一瓶硝酸泼向黄某,致使对方重伤造成严重残疾。
马某因怀疑黄某与其妻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经事先踩点,于2014年9月13日23时度,驾驶一辆摩托车来到紫金县龙窝镇某村黄某家的窗外,乘黄某躺在床上熟睡之机,将事先准备好的一瓶硝酸向黄某的身体泼洒,随后驾车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黄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经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鉴定,黄某的损伤构成五级伤残。
紫金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因怀疑其妻与被害人有不正当的关系,便以泼硝酸这一特别残忍的手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造成被害人严重残疾,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遂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马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马某对一审判决不服,向市中院提起上诉。日前,市中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