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26年4月11日 7:56 星期六 农历二月廿四 法院微博|联系方式|设为首页

“借问哪儿有亲儿子卖啊?”!

时间: 2015-09-05 来源: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借问哪儿有亲儿子卖啊?”!

刚出生7个月大的小男孩遭遇骨肉分离,始作俑者竟是小男孩的亲生父亲


201594日 来源:南方法治报11 (法治实践)

  

河源市东源县刚出生7个月大的小男孩陈某甲遭遇了一场“骨肉分离”的“恶梦”,而卖掉自己的,不是别人,竟是自己的亲生父亲。虎毒不食子,这位父亲最终为自己丧失人性的行为受到了法律的惩罚。日前,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一审法院的刑事判决,陈某先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朱某兴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元;李某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

 

事情追溯到20142月,陈某先的妻子陈某诞下一男婴陈某甲。此后陈某先多次委托李某某以人民币42000元的价格将陈某甲介绍卖出去。20148月份,李某某经过朋友朱某某的介绍认识了朱某兴,李某某将陈某先出卖陈某甲的想法告诉朱某兴,并称最低价格为46000元。20149月,朱某兴通过和平县阳明镇的黄某甲找到了买家黄某乙、陈某乙夫妇,并约定交易价格为人民币70000元。

 

2014915日早上,黄某乙夫妇乘坐一辆白色面包车搭乘何某某、刘某某、黄某甲、余某某、叶某某从和平县前往东源县船塘镇,到了船塘镇车站附近接到朱某兴后,8人一起前往东源县上莞镇与李某某会合。约20分钟后,李某某、朱某兴等人到达陈某先家。黄某乙夫妇看到陈某甲身体虚弱,动摇了购买陈某甲的想法。朱某兴劝说黄某乙夫妇,告诉其陈某甲的虚弱是营养不良导致,抱回去有奶粉吃就会有所改善。在朱某兴的鼓动下,黄某乙夫妇最终决定买下陈某甲。接着黄某甲帮陈某甲冲凉并检查体表有无明显疾病,冲凉完毕后,黄某乙等人准备抱陈某甲离开时,陈某在门外大喊:“有人卖小孩!”黄某乙夫妇见状,得知陈某甲的母亲不愿意卖孩子,就乘车离开了陈某先家。约一个小时后,李某某打电话给朱某兴,叫朱某兴转告黄某乙夫妇,陈某先与陈某甲的母亲、奶奶、外公、外婆都谈妥了,他们一致同意出卖陈某甲,请黄某乙夫妇在路上等一下,陈某先现在就将陈某甲抱过去。黄某乙夫妇同意了朱某兴等人的请求。约一个小时后,陈某先抱着陈某甲驾驶摩托车到达船塘镇往和平县的公路边,接着将陈某甲及陈某甲的出生证交给黄某乙。黄某乙当场给付朱某兴70000元。随后,朱某兴给付李某某46000元、给付黄某甲介绍费10000元,自得14000元。李某某拿到46000元后给付陈某先42000元,自得4000元。黄某甲拿到10000元后,分别给付叶某某、余某某2300元,自得5300元,剩余100元作餐饮费用。20141010日,东源县公安局民警将陈某甲解救出来,并送回家中。案发后,陈某先退赃33000元;朱某兴退赃14000元;李某某退赃4000元;黄某甲、叶某某各退赃2300元,余某某退赃1200元。

 

河源市东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先、朱某兴、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拐卖儿童,已构成拐卖儿童罪。被告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3名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先退出大部分赃款,被告人朱某兴、李某某已退清赃款,被拐儿童已被解救回家,无造成其它严重后果,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先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朱某兴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李某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

 

朱某兴和李某某不服,向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河源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